嘉 宾: 王保明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贾宏刚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建新[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郭怀雷[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处处长]
尹凤兰[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
乔淑华[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
孙兆峰[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队副队长]
[主持人]: 各位网友,各位朋友,大家好:
首先欢迎大家在今天早上来参加我们的在线交流,今天我们主要是围绕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话题展开讨论,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的嘉宾是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保明局长,贾宏刚副局长,对两位的到来表示欢迎!(2007-12-29 09:01:41)
[主持人]: 劳动和就业问题是民生之本,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十六大报告就曾明确提出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就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一定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的内容就是世界就业发展趋势和我国就业政策研究。十七大报告在谈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明确提出社会就业要更加充分。这些都说明党中央对劳动就业工作的充分重视。(2007-12-29 09:02:46)
[主持人]: 我市对劳动就业问题也是非常关心和重视,连续几年把促进就业问题作为为民办理的实事之一,并且每年都超额完成目标,我们也相信,以《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我市的劳动就业工作也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我们同时也希望各位网友在我们访谈过程中,就自己关心的相关话题和自己面临的困惑问题来和我们两位局长进行交流,下面首先请王局长就我们今天的话题做一个总体的说明。(2007-12-29 09:03:46)
[王保明]: 各位网友大家好!咱们大家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再有两天就要实施了,今天很高兴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与各位网友共同探讨这两部法律。这两部法律的实施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主要目标和任务。(2007-12-29 09:06:19)
[王保明]: 作为从源头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在全面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对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制定和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基本着眼点。制定和颁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是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需要,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发展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12-29 09:07:38)
[王保明]: 《劳动合同法》既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继承,又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二是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发展趋势,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专门进行了规范,拓展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使不同就业形式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2007-12-29 09:09:15)
[王保明]: 三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为保证《劳动合同法》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保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加大了对违法用人单位处罚的力度。
四是在保护权益方面有新的规定,在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也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五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此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较好的解决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效保证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各种权利。(2007-12-29 09:11:33)
[王保明]: 制定和颁布《就业促进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需要,政府在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立法是世界各国促进就业最普遍最重要的手段。《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以宪法为依据,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及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就业促进法》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等方面,简单的就是四个一。确立一个地位,树立一个旗帜,完善一种机制,形成一套体系。(2007-12-29 09:12:08)
[王保明]: 确立一个地位,既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将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责任法制化。树立一面旗帜即确立了公平就业的基本原则。完善一种机制,即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成一套体制,即建立一系列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2007-12-29 09:13:55)
[王保明]: 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继续强化各级的责任,坚持建立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就业的方向,作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和推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
一是积极组织开展专门的培训。使劳动保障系统的每一个干部都熟悉这部法律,精通法律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明确法律赋予的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颁布以来,市劳动保障部门主办与市工会及其其他部门联合举办专题讲座30多期,培训企业经营者和企业劳资人员5000多人。
二是促进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人的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两法颁布以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先是在绿城广场举行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咨询3000余人;在新闻媒体《执法面对面》《民生咨讯》《民生大参考》等栏目做专题节目20多次,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2007-12-29 09:16:23)
[王保明]: 三是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全面清理有关政策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及时加以修改。
四是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全面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摸底调查,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五是大力加强监察执法,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公开劳动保障咨询举报电话:12333,67439828,67170200,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全面贯彻落实,介绍情况到这儿,谢谢。(2007-12-29 09:17:12)
[主持人]: 我们非常感谢王局长对我们说的总体说明。
通过王局长的介绍我们知道两部法律对用人单位以及政府都是一个规范和促进,作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有网友问新的法律和老的法律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有哪些亮点,这一点请贾局长说一下。(2007-12-29 09:18:55)
[贾宏刚]: 《劳动合同法》2008年元月一号就开始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中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劳动合同法》针对目前企业中较为普遍的事实劳动关系,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同时法律还确定了用人单位招工应当进行备案的制度,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和明确法律责任,多种手段并用,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用人单位招工违法的,将要负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双重责任,这样的规定弥补了劳动法法律责任的缺失,因此企业在招工过程中应当更加强调法律意识,避免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造成的损失。(2007-12-29 09:20:46)
[主持人]: 谢谢贾局长的介绍,下面就结合着网友实际问题来说吧。
有一个叫“工人”的网友问到,我们是某企业职工,企业不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办理社会保险,我们向企业提出,企业也置之不理该怎么办?请贾局长回答一下。(2007-12-29 09:23:31)
[贾宏刚]: 网友提的这个问题,如果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属于本市的劳动人员直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中心的办公地址在互助路,举报电话是67439828,也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专门负责接受投诉的,接到电话将立即去帮助解决问题。(2007-12-29 09:25:06)
[主持人]: 是不是只有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才算有劳动合同保障?“劳动合同法”里面写的是从用工之日起才算,有网友问如果我在一个企业工作,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在不在保障范围呢?(2007-12-29 09:25:28)
[王保明]: 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月之内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属于违法。(2007-12-29 09:26:14)
[贾宏刚]: 原则上法律要求职工和企业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书面劳动合同就要签订,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在一个月内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不算违法,如果超过一个月就算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到时候职工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2007-12-29 09:26:26)
[主持人]: 有一个网友叫“建筑人”问,建筑企业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劳动强度大,工资常被拖欠,如何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结合着新《劳动合同法》有哪些方面对农民工和弱势群体的保护。(2007-12-29 09:26:56)
[贾宏刚]: 《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主要还是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个也是针对目前在《劳动法》实施以来,有些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屡屡发生,这一次《劳动合同法》强调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年龄较大,就业困难或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给予了更加好的保护。(2007-12-29 09:28:43)
[主持人]: 我把问题总结了一下,上面网友提的有很多问题问到的都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间具体的内容,比如说自己感觉到一些条款不公平了等,请问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这个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的还是统一的规范格式条款呢?(2007-12-29 09:29:03)
[贾宏刚]: 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具体的要求,有工作的时间、工作的报酬、待遇等法定的内容。但是具体的每一项内容,好比工资待遇这个问题,工资待遇如何确定?这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来确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强制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款,必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够执行。(2007-12-29 09:32:46)
[主持人]: 很多网友提到《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对一个合同形式特别感兴趣,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哪种形式?(2007-12-29 09:33:04)
[贾宏刚]: 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007-12-29 09:33:19)
[主持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不会出现辞退等类似的情况。(2007-12-29 09:33:34)
[贾宏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特别是年龄大,有下列情况者都可以订立这个合同,前提是劳动者如果提出来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只要有下面的情况的都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种情况是国有企业改制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三??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和40条第一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这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12-29 09:34:23)
[主持人]: 咱们转一下话题,转到《就业促进法》上,我刚才听到王局长介绍的时候,要坚持促进市场机制的就业趋向。市场机制和我们政府工作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2007-12-29 09:37:11)
[王保明]: 市场机制主要是我们在就业市场中通过规范用人行为,社会促进就业这样的方式来保障,政府还将充分运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市场,这三个载体统称叫人力资源市场,这是我们将来面向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的人力资源市场。政府通过改善就业环境,实施就业政策,保障就业权利这么一个形式来促进社会就业,保持社会就业的基本稳定。(2007-12-29 09:37:22)
[主持人]: 《就业促进法》里面提到了一个说法,就是就业援助,很多网友也很关心这个问题,想问一下《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援助的主要范围有哪些对象,有哪些方面?(2007-12-29 09:38:04)
[王保明]: 主要救助对象包括一些困难群体,包括有年龄、技能、家庭因素、身体等方面造成的就业弱势群体,如女性在40岁以上,男性在50岁以上,还有农村剩余劳动力,包括县以上的劳模,单亲抚养未成年者,双职工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的人员,这都是我们的援助对象。(2007-12-29 09:38:53)
[主持人]: 网友过客问到《就业促进法》里面提到了职业中介,如果他自己想开职业中介的话也算是为《就业促进法》提供了力量,有什么条件才能开设?(2007-12-29 09:39:24)
[王保明]: 开办中介机构首先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许可证,否则从事中介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开办这些中介机构主要要具备以下这么几个条件:
要有符合规定面积的固定的服务场所,另外要明确工作章程和制度,第三个是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第四个方面应该有从事这些中介资质的三人以上人员。这样就基本上具备了这些条件。(2007-12-29 09:41:03)
[主持人]: 网友的热情非常高,有一些问题我们刚才谈的时候,结合着某些话题,已经回答过了,我们挑一些没有回答的。访客41问:我要求和聘我的单位签订合同,但是单位说如果签合同就不用我了,我该怎么办?(2007-12-29 09:41:15)
[贾宏刚]: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实际上就是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用人,也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强制性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给你签合同,如果说签合同你就走人,你可以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去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会帮助你解决这个问题。(2007-12-29 09:41:29)
[主持人]: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有一个试用期的过程,在试用期内一个月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往往试用期超过一个月,如果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受不受到法律的保护?(2007-12-29 09:45:24)
[贾宏刚]: 这一次有明确规定,关于试用期这个问题,如果劳动合同签订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之内,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是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三年之内,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如果劳动合同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了试用期限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2007-12-29 09:45:37)
[主持人]: 一个网友叫“明天”这样问到:法律执行难,一直是我国的一大难题,再好的法律如果执行不好,又有什么用呢?
"小果"问:小企业式家庭式企业太多,劳动保障法操作起来有难度啊,你们有准备吗?(2007-12-29 09:47:38)
[王保明]: 从我国目前的形势看,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非常重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是对立面,双方应该是有共同的利益,作为劳动者应当是在注意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着想,企业发展了职工的收入可能相应要提高了,我们社会也会相应的发展。作为企业在自己生产经营追求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不认真工作,闹别扭,企业发展也会受到阻碍。《劳动合同法》是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发展,不是促进对立的。
但有时候确实存在比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从第二个月起就要求开始发放双倍的工资,有很多职工不敢给单位要,害怕,这个也不要害怕,你现在不敢给老板要双倍工资,等到哪一天走了,可以回来要。过去有些小企业,当然大部分小企业管理也很规范的,但是有很多小企业管理不规范,为什么他们还能生存下去,因为他的劳动力的成本很低,通过降低劳动力的成本来和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竞争,对规范管理的企业不公平。《劳动合同法》对用工不规范的企业加大了规范力度,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粗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2007-12-29 09:49:27)
[主持人]: 网友“学生”问,找工作不好找,想问一下如果找不到工作,能不能享受就业援助这个方式呢?(2007-12-29 09:49:47)
[王保明]: 《就业促进法》第二章,对下岗人员,也包括大学生初次就业不能实现的话,如果是在半年以上,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证,办理失业证以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还可以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2007-12-29 09:50:00)
[主持人]: 有一个网友叫“亚细亚集体固定工”他说: 我是85年开始工作的,96年1月份订的合同,到05年12月31日到期,在亚细亚工作了有10年以上,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今年42岁,现在商场已经给我终止合同,让我在08年1月10号之前把关系转走,转到人才交流中心,请问我能否享受今年的新合同法?(2007-12-29 09:51:44)
[王保明]: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有明确规定,但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些规定是不一致的,从明年1月1号不一致的地方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从这个网友提出的问题说的是劳动合同终止了,他第二次是不是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而企业没有与其订立,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可以通过仲裁、诉讼来主张权利的。如果是明年他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当然要适用《劳动合同法》。(2007-12-29 09:52:39)
[主持人]: 访客49问,许多刚进城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这个法律,作为管理部门你们怎么宣传这个法律。(2007-12-29 09:52:54)
[王保明]: 作为宣传的问题,郑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今年制订的普法宣传工作目标、要点,都包括这方面的内容。河南省人大也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郑州市劳动保障局专门设立了农民工就业服务的机构,这个服务机构主要对进城的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权益保护开展工作。当然有些个体我们还没有宣传到,我们会逐步的规范和扩大,包括开始搞广场宣传活动,今年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实行一周年之际,各地市都举行了针对农民工的大型的宣传咨询活动,对农民工宣传活动应该是开展的劳动保障部门做了很多工作。(2007-12-29 09:53:10)
[主持人]: 网友“白天”问,在新的劳动法实施之前,某单位把干了十几年员工决定解除合同,理由是年龄超出四十岁。我们该怎样维权?(2007-12-29 09:54:04)
[王保明]: 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解除,如果违法解除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用人单位因为年龄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员工对解除合同不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主张自己的权益。(2007-12-29 09:55:06)
[贾宏刚]: 前一段有不少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要实施了,有些人在单位干了十几年了,就被解除劳动关系。也有人给我说这个问题,他们怕《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后会造成一些影响。如果有这种情况,可以到劳动仲裁那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2007-12-29 09:55:17)
[主持人]: 网友“叶子”问了一个问题,针对新的劳动法,许多企业实行了劳务派遣制,实际上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和代理公司签订了一个代理合同,请问劳动者怎么保障自己的权利?(2007-12-29 09:55:31)
[王保明]: 《劳动合同法》专门有一节提到了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一种合法的用工形式,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采用强制的手段,要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强制的话就是违法的行为,订立劳动合同遵循的原则是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诚信,任何人不能强迫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2007-12-29 09:55:43)
[主持人]: 有一个网友叫“绝望中”我们单位口头通知我们七个人,2008年以后你们就不用来了,请问怎么办?(2007-12-29 09:59:11)
[王保明]: 这种口头的解除不合法,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2007-12-29 09:59:30)
[主持人]: 网友“绝望中” 我在单位干所谓的“临时工”快五年了,单位一直没跟我们签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实施在即,单位却搞逆向派遣,让我们跟某劳务公司签劳务合同,还是在原单位干活,签的还是空白合同,只让签名,日期都不让填,大部分人因不懂法都签了,还剩下我们七个人,都不愿意签也不愿再干了,就是想拿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后走人,我想知道单位都应在哪些方面对我们做出补偿?之前没有给我们任何社会统筹和福利待遇,拿的工资也只是正式职工的十分之一多点。劳动合同法,想说爱你不容易......(2007-12-29 10:00:41)
[王保明]: 这个网友讲在用人单位干了五年临时工,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就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就是一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合同关系,过去的全民固定工,集体固定工、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了。订立了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依法进行,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也要依法解除。这个员工如果是认为自己在单位里面,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单位克扣减发工资,提供恶劣的条件,自己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不给可以向劳动仲裁主张权利。(2007-12-29 10:02:31)
[主持人]: 网友“1588”问,局长你好,我爸爸现在57了,在一家国营单位干了十多年,现在单位看我爸爸大了,就让我代我爸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今天就让我签,这个合同如果我签了,是不是单位和我爸爸就没有关系了,我们该怎么办?(2007-12-29 10:02:43)
[王保明]: 劳动合同订立要署明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等,劳动合同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情况下签订,如果没有委托其他人代签的话,其他人代签的话应该是无效的,如果你父亲没有委托你为你父亲代签,这种代签形式本身就是无效的。(2007-12-29 10:03:38)
[主持人]: 访客54的问题我们已经给反映劳动监察大队了,这里不再具体回答。(2007-12-29 10:08:01)
[主持人]: 今天这个话题很热闹,说得很多,今天谈论的话题和我们每一个劳动者都是息息相关的,劳动局也很重视,今天专门到政府在线访谈栏目与网友在线交流,由于时间的关系,很多问题不能一一的回答,有些问题没有回答到,也有很多问题没有问到没有说到的,下面请贾局长给我们做一个总结性的发言。(2007-12-29 10:08:11)
[贾宏刚]: 2008年元月一号《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就要实施了,今天借着政府网站这个平台和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因时间关系很多问题不能一一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很多,今天我们只是对部分网友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回答,肯定这里面有很多问题没有回答完,肯定还有很多的劳动者在牵扯到个人权益这方面有很多的问题和疑问,今天因为时间的关系不可能和大家一一在这里说明了。所以说下一步,作为我们劳动部门来说,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下一步我们作为劳动保障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力度,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开展宣传,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尽量比较全面的了解《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内容。作为劳动者也知道自己的权益有哪些,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明年作为我们局里一项工作重点,要加大劳动合同的签订力度,这样也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尽量不受到侵害,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对他们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这是双方的。
另外就是对《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一些网友,包括今天没有上线的一些劳动者,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打我们劳动保障局的咨询电话12333,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也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咨询,我们将给广大劳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通过我们的工作,通过我们的积极努力,使《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在实施以后能够顺利的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和谐起来这种关系。实际上就是对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今天由于时间关系就到这里,谢谢。(2007-12-29 10:08:24)
[主持人]: 非常感谢王局长、贾局长百忙之中来参加政府网站今天的在线访谈,也非常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2007-12-29 10: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