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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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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荣誉表彰相互认定的问题
本人是郑州铝厂(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原高级职称教师,在改制过程中,学校移交至郑州市政府管理。退休前,已达到三十七年教龄。在办理退休时,具有区级以上优秀教师的人员,退休工资按照百分之百发放,本人在郑州铝厂评定高级职称时,已有公司级先进教育工作者两次。评定职称时,对个人先进荣誉是这么规定的 地市级:含地市级大型企业 在由企业移交至地方政府过程中,本人的高级职称经过河南省人事厅批准予以同意。由此,本人认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先进教育工作者 这一荣誉应当被认定为是地市级荣誉,本人也应当享受到百分之百退休工资的这一待遇。 但是现在本人这一待遇申请被拒绝,原因是没有地市级荣誉。请给于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