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市人社局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劳动派遣)、简易劳动合同(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采掘业、非全日制)、集体合同参考文本,提供企业下载使用。
附件1.劳动合同(通用)
附件2.劳动合同(劳动派遣)
附件3.简易劳动合同(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采掘业、非全日制)
附件4.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