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出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08-07-21 11:09:31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近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发了《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郑劳社[2007]62号),该《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该《办法》中职工停工留薪期所列伤病主要是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2002至GBZ97-2002)职业病目录设项,共计410种疾病、52种中毒和30种常见职业病,由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医务专家参照外地做法,并结合临床情况,征求有关医务专家意见,多次召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工伤保险的负责人、企业劳资人员座谈会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参考标准。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负担,能使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和康复,方便企业和工伤职工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减少争议,切实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益;另一方面是我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又一个配套性文件,对当前促进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尤其是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