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为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调解登记。
二、受理调解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开展调解;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三、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并做好调解记录。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的,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五、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六、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
对于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快速立案,迅速调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第一时间上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