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咨询),调解组织在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并在台账上进行记录。
二、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
三、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确认对方是否意调解。
四、调解组织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召集各方当事人,按照如下程序主持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一)履行告知程序:
A.告知争议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B.宣布调解纪律,告知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介绍调解组成人员:
A.介绍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B.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依次陈述纠纷事实、证据、主张和理由。
五、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七、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九、调解人员要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协议。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说服劝导工作,按规定进行具体处理。
十、调解员在结案后30日内完成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