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御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给职工张会永(身份证号:41**************15)参加2016年11月至2023年11月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在收到郑州市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二七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二七社保稽【2025】第01号)后,未按照要求报送材料、配合稽核。二七区人社局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给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二七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0301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到郑州市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报送材料、接受稽核,依法为张会永参加社会保险,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二七区人社局,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6】第030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到二七区人社局领取纸质文书,二七区人社局地址:二七区京广南路9号,电话:68700599。
特此公告
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