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百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锦祥花园二期项目1.未按照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2.拖欠农民工刘松义、位尚尚等13人35万元工资,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
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规定。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指导意见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劳动监察中队(地址:经开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三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电话:66785078)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指导意见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