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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人社局于2026年04月21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于2026年04月22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中原人社劳监询字(2026)第0087号,并于2026年05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中原人社劳监令字【2026】第0047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28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中原人社劳监询字〔2026〕第0087号要求将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报至我局,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整。
因中原区人社局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原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6〕第0029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中原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地址:中原区百花路13号108室,电话:68391280)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