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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程安置区一号地项目施工分包期间拖欠王佳旭、王明辉、王方方、王新田4名工人工资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之规定。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指导意见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郑东新区金融智谷3号楼4楼406室,电话:67179971)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指导意见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