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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郑东新区管委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7-30 17:41:28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期限: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期限: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第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郑州市人社局)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协商一致,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郑州市人社局履行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委托给郑东新区管委会实施。

    (一)受理关于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工作;

    (三)审查、登记、立案;

    (四)采取询问、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对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七)对需要行政处理、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报送委托人审批;

    (八)负责送达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类)等法律文书;

    (九)对拒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当场处罚,并于事后3日内报委托人备案;

    (十一)在案件处理完毕后,负责案卷的装订、归档,并在7日内将结案报告送委托人备案;

    (十二)对管辖以外的案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移送;

    (十三)处理省、市及有关部门移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

    二、委托方郑州市人社局责任

    (一)对郑东新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对郑东新区管委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郑东新区管委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式样样本。

    (四)对郑东新区管委会查处的违法案件在立案、处罚等审查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五)与郑东新区管委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委托方郑东新区管委会责任

    (一)接受郑州市人社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郑州市人社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使用郑州市人社局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样本。

    四、委托要求

    (一)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受委托方应当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文明执法、服务型行政执法。

    (四)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公开等相应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方按照市政府规定备案。服从委托机关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由此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托方依法参加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并及时将应诉情况向委托方报告。

    (七)受委托方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委托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有效。

    六、委托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委托事项进行公告。

    七、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另一份向市司法局备案。本协议由委托方监督实施。


    委 托 单 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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