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期限: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期限: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第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郑州市人社局)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协商一致,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郑州市人社局履行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委托给郑东新区管委会实施。
(一)受理关于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工作;
(三)审查、登记、立案;
(四)采取询问、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对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七)对需要行政处理、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报送委托人审批;
(八)负责送达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类)等法律文书;
(九)对拒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当场处罚,并于事后3日内报委托人备案;
(十一)在案件处理完毕后,负责案卷的装订、归档,并在7日内将结案报告送委托人备案;
(十二)对管辖以外的案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移送;
(十三)处理省、市及有关部门移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
二、委托方郑州市人社局责任
(一)对郑东新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对郑东新区管委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郑东新区管委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式样样本。
(四)对郑东新区管委会查处的违法案件在立案、处罚等审查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五)与郑东新区管委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委托方郑东新区管委会责任
(一)接受郑州市人社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郑州市人社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使用郑州市人社局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样本。
四、委托要求
(一)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受委托方应当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文明执法、服务型行政执法。
(四)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公开等相应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方按照市政府规定备案。服从委托机关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由此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托方依法参加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并及时将应诉情况向委托方报告。
(七)受委托方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委托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有效。
六、委托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委托事项进行公告。
七、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另一份向市司法局备案。本协议由委托方监督实施。
| 委 托 单 位: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委托单位: |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