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大 ·郑州市政协 ·郑州政务服务网
繁體
登录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logo
  • 首页
  • 政务信息
    新闻关注 部门动态 县区动态
  • 机构概况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交流互动
    领导信箱 民意征集
  • 专题专栏
  • 局属单位专区
  • 查询间隔10秒
    首页 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 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认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7-30 17:55:5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期限: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素梅 

    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凤霞

    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78号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第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协商一致,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郑州市人社局履行的工伤认定法定职责委托给经开区管委会实施。

    1.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3.对事故伤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4.采取询问、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送达职工或其近亲属及所在单位;

    6.负责办理工伤认定案卷的装订、归档,并及时送委托人备案。

    二、适用范围

    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1.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

    2.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单位等;

    4.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5.其他应当由市级管辖,经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

    三、委托方郑州市人社局责任

    1.对经开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对经开区管委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式样样本。

    4.与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委托方经开区管委会责任

    1.接受市人社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以市人社局的名义进行工伤认定,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承担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5.使用市人社局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委托要求

    1.受委托方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2.受委托方应当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3.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文明执法、服务型行政执法。

    4.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公开等相应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方按照市政府规定备案。服从委托方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6.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由此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托方依法参加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并及时将应诉情况向委托方报告。

    7.受委托方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委托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有效。

    七、委托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委托事项进行公告。

    八、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另一份向市司法局备案。


    委 托 单 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党政机关网站标识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 咨询电话:0371-12333
    网站标识码:4101000049 豫ICP备05002146号-5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451号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