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素梅
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凤霞
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78号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第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协商一致,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郑州市人社局履行的工伤认定法定职责委托给经开区管委会实施。
1.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3.对事故伤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4.采取询问、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送达职工或其近亲属及所在单位;
6.负责办理工伤认定案卷的装订、归档,并及时送委托人备案。
二、适用范围
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1.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
2.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单位等;
4.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5.其他应当由市级管辖,经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
三、委托方郑州市人社局责任
1.对经开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对经开区管委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式样样本。
4.与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委托方经开区管委会责任
1.接受市人社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以市人社局的名义进行工伤认定,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承担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5.使用市人社局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委托要求
1.受委托方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2.受委托方应当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3.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文明执法、服务型行政执法。
4.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公开等相应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方按照市政府规定备案。服从委托方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6.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由此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托方依法参加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并及时将应诉情况向委托方报告。
7.受委托方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委托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有效。
七、委托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委托事项进行公告。
八、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另一份向市司法局备案。
| 委 托 单 位: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委托单位: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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