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悦(郑州)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经开区劳动用工等方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元)的规定。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劳动监察中队(地址:经开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三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电话:66785078)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