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匠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6日,王佳旭等人来访投诉在前程安置区一号地做批白工作,工资被拖欠。经查,你公司拖欠4人工资共计21500元,2026年7月7日,对你公司公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东人社劳监令字〔2026〕第ZD03077号),责令你公司2026年7月10日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单位。你公司逾期未履行。以上违法行为有对你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公司于收到文书后五日内足额支付王佳旭工资15000元、王明辉工资1500元、王方方工资1500元、王新田工资3500元,4名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元)。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郑人社劳监理告字〔2026〕第ZD03021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郑东新区金融智谷3号楼4楼406室,电话:67179971)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