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82号)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郑州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4日
(联系单位:职称处)
郑州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持续提升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制订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记者和编辑两个专业类别。记者的初级、中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记者、记者,编辑的初级、中级职称名称为助理编辑、编辑。
第四条 申报初、中级新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同时具备相应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初级职称采取考核认定的评价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初级职称评价标准及岗位要求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按程序报当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为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中级职称评审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新闻事业。
(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体健康。
(四)热爱新闻工作,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
(五)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六)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和聘任年限要求
(一)助理记者、助理编辑,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见习(试用)期满后。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新闻采编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
(二)申报记者、编辑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聘任新闻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聘任新闻专业岗位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5.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二)破格申报
1.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新闻初级职称岗位工作满4年,可破格申报中级职称。
2.不具备初级职称,连续从事新闻工作满15年,获得省部级新闻奖2项以上,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可破格申报中级职称。
3.2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评审条件,可不受学历、年限、岗位、年度评审计划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4.符合《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基层和一线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政策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一)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了解新闻传播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新闻采编工作。
第八条 记者、编辑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水平。
2.熟悉新闻运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二)业绩、成果与业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
1.本人创作或编辑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新闻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辖市级新闻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辖市级新闻奖二等奖3项以上。
2.本人撰写或主创的新闻作品1项以上,被省辖市级以上媒体转载、播发或阅读量、点击量超过10万次。
3.采写并发表2篇以上有影响的重大报道(含内参),得到省辖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推动了问题解决。
4.在新闻采编工作或新闻事业改革创新、通联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省辖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5.获得省辖市级以上优秀新闻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6.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 字),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新闻理论研讨会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 字,并提供原件及主办单位证明)。
(三)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相应职称人员,除符合正常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外,在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中,成绩应达到良好以上方可进入评审,并满足以下相应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第1条必须符合):
1.本人创作或编辑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新闻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辖市级新闻奖一等奖3项以上。
2.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1500 字),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少于 1500 字),并在省辖市级以上新闻理论研讨会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 字,并提供原件及主办单位证明)。
3.本人撰写或主创的新闻作品2项以上,被省辖市级以上媒体转载、播发或阅读量、点击量超过10万次。
4.采写并发表3篇以上有影响力的重大报道(含内参),得到省辖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推动了问题解决。
5.在新闻采编工作或新闻事业改革创新、通联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省辖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6.获得省辖市级以上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奖项荣誉、论文专著等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或本领域所取得。
第十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学历、聘任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第十一条 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以内。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集体奖项由单位一次性出具获奖人员名单)。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取其中最高奖项。
第十三条 发表论文的刊物必须是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公开发行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重复刊发或观点雷同的论文视为学术失范,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指取得中国标准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新闻专业著作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反映作者创造性思维。全国通用教材和全国通用工具书视其学术含量,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论文汇编、作品集、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及文学作品,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第十五条 以笔名、单位名义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须由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 核心期刊依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理论、新闻事业类,广播、电视事业类等学科为限,是否属于核心期刊根据论文刊载时该期刊是否列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确定。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者须本人填写“破格申报申请表”,单位组织专家推荐小组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水平考核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单位和主管部门考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组织面试答辩,答辩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申报人员答辩合格后方可进入评审,其中破格申报者答辩成绩须良好以上。
第十九条 对从事时事、专刊、副刊编辑,节目编排,采编业务管理,广告等工作,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论文和获奖方面,评审委员会应适当考虑其专业和岗位特点。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近3年内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
2.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
3.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作假行为的人员;
5.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存在新闻敲诈、虚假报道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在职称申报过程中,未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也未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的人员,不得违规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为申报评审中级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评价标准》,本着业内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对申报人业绩、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