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之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拖欠赵景林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仟圆(¥9000)整。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电话:63932969)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