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之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支付赵景林2023年5月份工资6400元,加付赔偿金3200元;6月份工资6400元,加付赔偿金3200元;7月份工资5537元,加付赔偿金2768.5元;共计人民币27505.5元。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电话:63932969)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