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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24条,你单位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违法。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7413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南院,电话:63932969)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