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已经构成违法。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圆整(¥9900元)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书同达”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区劳动监察中队(地址:经开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三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电话:66785078)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书同达”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