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拖欠牛博宇、王梦瑶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仟圆(¥9000)整。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044号,请自公告自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电话:63932969)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