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支付牛博宇2024年6月份工资1283元、7月份工资1008元,共计人民币2291元;支付王梦瑶2024年7月份工资3200元、8月份工资965.5元,共计人民币4165.5元。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金人社监察理决字【2024】第0035号,请自公告自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电话:63932969)领取处理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