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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七日内支付郑夙2024年9月工资632.30元,10月工资1464.58元,共计贰仟零玖拾陆元捌角捌分(¥2096.88);吴婧2024年9月工资1326.92元,10月工资1750元,共计叁仟零柒拾陆元玖角贰分(¥3076.92)。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金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4〕第0061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南院,电话:63932969)领取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