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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于2024年7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人社察监罚决字(2024)第0022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9000元(玖仟元整)至郑州银行储蓄网点,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郑州银行储蓄网点缴纳罚款¥9000元(玖仟元整)和加处罚款¥9000元(玖仟元整),共计缴纳罚款¥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金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4〕第0018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南院,电话:63932969)领取行政处罚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