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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四十九条,你单位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违法。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仟元(¥9000)罚款。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0004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南院,电话:63932969)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郑州银行储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