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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郑州鑫合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03-27 16:10:50  

    郑州鑫合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是合润城千禧苑项目的建设单位,河南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拖欠邓海剔凿班组12名农民工工资约194217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的上述农民工工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但我们调查发现,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节点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也未按月支付人工费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该拖欠的工资应由你单位垫付。二七区人社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二七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020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3月5日前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二七区人社局于2025年3月6日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七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020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因欠薪事实明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你单位为垫付主体,二七区人社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按照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账号:92001880128008457(缴纳罚款前到京广南路9号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办理相关手续)。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二七区人社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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