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行政许可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期限:2023年7月1日至 2026年6月30日
行 政 许 可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素梅
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耿明燕
地址:郑州市航海东路1405号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被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现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的用人单位实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共四项行政许可执法职责委托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本区域内注册资金在2000万人民币以下(含2000万元)或单位职工200人以下(含200人)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
(二)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工作;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登记的企业住所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企业法人申请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工作。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备案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备案工作;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登记的企业住所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企业法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备案工作。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本区域内(含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企业法人或个人申请举办的培训层次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工作。
二、委托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
3.《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郑人社〔2010〕3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及招工备案的通知》(郑人社劳资〔2014〕2号)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2018﹞123号)
6.《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7.《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下放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省级管理权限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30号)
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
9.《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5号)
10.《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2号)
三、委托行政执法职责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受理。用人单位向受委托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等处理。
2.审核。对于需要实地审核的用人单位,受委托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实地审核。
3.许可。用人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委托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起草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委托方进行许可决定。
4.监管。受委托方应当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落实工时制度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如发现违法情形,及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二)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1.受理。企业向受委托方申请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时,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等处理。
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材料齐全,内容真实予以办理。
3.许可。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委托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起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委托方进行许可决定。
4.监管。受委托方应当对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发现违法情形,及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备案
1.受理。企业向受委托方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许可或备案时,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备案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等处理。
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材料齐全,内容真实予以办理。
3.许可。企业的行政许可或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委托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起草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书面决定,报委托方进行许可决定。
4.监管。受委托方应当对许可或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发现违法情形,及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1.受理。企业或个人向受委托方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许可时,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或个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等处理。
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材料齐全,内容真实予以办理。
3.许可。企业或个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委托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起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委托方进行许可决定。
4.监管。受委托方应当对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好对其经营教学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评估等工作。如发现违法情形,及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四、委托方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许可执法文书。
4.对受委托方受理、审查的事项,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5.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6.与受委托方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许可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受委托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许可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统一制式执法文书。
六、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许可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许可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方按照市政府规定备案。服从委托单位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许可执法活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七、监督管理
1.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委托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委托方负责答辩或指定受委托方代为答辩和出庭应诉。
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托方每年将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八、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期限三年,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九、委托行政执法调整
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废止、修改,或委托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或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需减少、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报送郑州市司法局备案。同时,被委托单位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内容也随之调整。
十、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执行,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送郑州市司法局备案一份。本委托书由委托方监督实施。
委 托 单 位: | 受委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