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确认)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期限:2023年7月1日至 2026年6月30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行政确认)
委托方: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素梅
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
被委托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耿明燕
地址:郑州市航海东路第八大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被委托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现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的工伤认定职责委托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委托内容如下:
一、 委托执法依据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是:《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二、委托行政执法范围
1.在本区域内注册企业的工伤认定案件。
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区属及区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工伤认定权限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受理(或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3.对事故伤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4.采取询问、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因工伤认定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方负责答辩、应诉或指定被委托人代为答辩和出庭应诉;
7.在工伤认定案件处理完毕后,负责案卷的装订、归档,并及时送委托人备案。
四、委托方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工伤认定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4.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受委托方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工伤认定,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
六、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方按照市政府规定备案。服从委托方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到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七、监督管理
1.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委托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托方每年将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八、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期限三年,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九、委托行政执法调整
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废止、修改,或委托方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或委托方认为有必要,需减少、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同时送市司法局备案。同时,被委托方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内容也随之调整。
十、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方、受委托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执行,委托方、受委托方各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一份。本协议由委托方监督实施。
委 托 方: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 委 托 方: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