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期限:2024年5月1日至 2026年4月30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素梅
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
被委托组织: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马光辉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中环南路金融智谷1号楼1002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被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要求,现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委托给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委托内容如下:
一、 委托执法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理关于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工作;
三、审查、登记、立案;
四、采取询问、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对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七、对需要行政处理、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报送委托人审批;
八、负责送达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等法律文书;
九、对拒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
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当场处罚,并于事后3日内报委托人备案;
十一、在案件处理完毕后,负责案卷的装订、归档,并在7日内将结案报告送委托人备案;
十二、对管辖以外的案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移送;
十三、处理省、市及有关部门移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
三、委托方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4、对受委托方查出的违法案件在立案、处罚等审查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委托方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
五、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将执法信息按要求上报委托方,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方按照市政府规定备案。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六、监督管理
1、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委托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委托方负责答辩或指定被委托人代为答辩和出庭应诉。
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托方每年将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七、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有效。
八、委托行政执法调整
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废止、修改,或委托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或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需减少、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同时送郑州市司法局备案。同时,被委托单位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内容也随之调整。
九、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送市政府司法局备案一份。本协议由委托方监督实施。
委 托 机 关: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委托单位: | 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