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七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172号,依法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决定,要求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