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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拖欠杨华班组杨应波等48名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加处罚款9000元(玖仟元),共计罚款18000元(壹万捌仟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
因我单位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金人社监察催字[2025]第0026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电话:86173110)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