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燊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阴浩然贰万贰仟伍佰元(¥22500)、梁中立贰万肆仟伍佰元(¥24500)、周长发贰万叁仟贰佰元(¥23200)、周好贰万壹仟贰佰元(¥21200)、刘伟红壹万陆仟捌佰元(¥16800)、孙萍萍贰万叁仟陆佰元(¥23600)、孙超超壹万叁仟捌佰元(¥13800)、王传涛贰万叁仟捌佰元(¥23800)、邱同环贰万贰仟壹佰捌拾元(¥22180)、高光贰万贰仟元(¥22000)、周保君贰万零叁佰柒拾伍元(¥20375)、刘贵香壹万伍仟元(¥15000),共计十二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玖佰伍拾伍元(¥248955)。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金人社监察理决字〔2025〕第0013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南院,电话:63932969)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