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燊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四十九条,你单位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违法。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仟元(¥9000)罚款。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0017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南院,电话:63932969)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