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在郑州市二七区升龙城1号院项目承包1#、3#楼外墙及天棚涂料工程、承包1#、3#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49名工人,共计173.495万元工资未发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二七区人社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二七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0024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4月24日前整改完毕,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账号:92001880128008457(缴纳罚款前到京广南路9号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办理相关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