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拖欠牛博宇和王梦瑶工资的行为,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金人社监察理决字[2024]第003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履行支付牛博宇2024年6月份工资1283元、7月份工资1008元,共计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壹元(¥2291);支付王梦瑶2024年7月份工资3200元、8月份工资965.5元,共计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伍元伍角(¥4165.5)。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金人社监察催字[2025]第0043号),请自公告自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电话:63932969)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