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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拖欠牛博宇、王梦瑶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04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催告: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加处罚款玖仟元(¥9000),共计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金人社监察催字[2025]第0044号),请自公告自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电话:63932969)领取处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