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东方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导致拖欠张贤官等90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620588元,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五十七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1.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2.1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元)。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地址:经开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三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电话:66785078)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任意银行: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华支行银行
(账号:7391510183100001551);
2.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99501880186689816);
3.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41106080001815030208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