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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拖欠郑夙、吴婧工资的行为,我单位于2025年02月10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金人社监察理决字[2025]第000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履行支付郑夙2024年9月工资632.30元,10月工资1464.58元,共计贰仟零玖拾陆元捌角捌分(¥2096.88);吴婧2024年9月工资1326.92元,10月工资1750元,共计叁仟零柒拾陆元玖角贰分(¥3076.92)。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金人社监察催字[2025]第0052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电话:63932969)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