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合置业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二七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0201号)》后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七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0201号,依法罚款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的决定(该处罚决定书2025年3月27日公告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要求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二七人社监察催字【2025】第0201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二七区京广南路9号,电话:86089162)领取处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