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违法。
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元)。
因我局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中原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地址:郑州市百花路13号6楼601室,电话:68391289)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