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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拖欠阴浩然、梁中立、周长发、周好、刘伟红、孙萍萍、孙超超、王传涛、邱同环、高光、周保君、刘贵香,共计十二名农民工工资,经金水区人社局责令改正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行为,金水区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金人社监察理决字[2025]第0013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阴浩然贰万贰仟伍佰圆(¥22500元)、梁中立贰万肆仟伍佰圆(¥24500元)、周长发贰万叁仟贰佰圆(¥23200元)、周好贰万壹仟贰佰圆(¥21200元)、刘伟红壹万陆仟捌佰圆(¥16800元)、孙萍萍贰万叁仟陆佰圆(¥23600元)、孙超超壹万叁仟捌佰圆(¥13800元)、王传涛贰万叁仟捌佰圆(¥23800元)、邱同环贰万贰仟壹佰捌拾圆(¥22180元)、高光贰万贰仟圆(¥22000元)、周保君贰万零叁佰柒拾伍圆(¥20375元)、刘贵香壹万伍仟圆(¥15000元),共计十二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玖佰伍拾伍圆(¥248955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金水区人社局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金人社监察催字〔2025〕第0056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金水区人社局(地址:卫生路39号附1号南院213室,电话:86135110)领取行政处理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