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人民币玖仟圆(¥9000元)整。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书同达”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中原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地址:郑州市百花路13号6楼601室,电话:68391289)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书同达”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