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浙商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经开区的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二、未按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六十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1.未拨付金额50万元以上2.涉及农民工总人数50人以上)。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
2.未按照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罚款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元)
3.责令项目停工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劳动监察中队(地址:经开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三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电话:66785078)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