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百世致达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经开区的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四十九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元)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劳动保障办公室(地址:经开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三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电话:66785078)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