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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2026—2029行政处罚执法委托书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4-01 16:02:45  

    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书

    (处  罚)


    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委托期限:2026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处罚)


    委托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素梅 

    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

    被委托组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薛少龙

    地址:郑州市汝河路86号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被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郑州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的部分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委托内容如下:

    一、 委托行政执法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郑州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成立时的编制文件是《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编〔2025〕46号)

    二、委托行政执法范围

    1、开展对郑州市主城区用人单位执行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主城区重大劳动用工违法案件的线索核查、证据收集等事务性工作;

    2、开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情况和用人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级权限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案件调查办理的事务性工作。

    三、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实施以下行政执法事项:

    1、受理关于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2、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报送委托人审批;

    3、对拒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负责送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文书;

    5、对管辖以外的案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移送;

    6、在案件处理完毕后,负责案卷的装订、归档。

    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执法行为,必须报请委托人审查批准后,以委托人名义作出。开展日常检查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要求。

    四、委托方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4、对受委托方查处的违法案件,在对处理、处罚等建议审查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受委托方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

    六、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方按照市政府规定备案。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4、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七、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26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有效。

    八、委托行政执法调整

    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废止、修改,或委托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或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需减少、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委托事项进行公告。

    九、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一份。本协议由委托方监督实施。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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