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浙商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经开区的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二、未按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六十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1.未拨付金额50万元以上2.涉及农民工总人数50人以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
2.未按照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罚款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元)
3.责令项目停工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地址:经开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三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电话:66785078)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