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关于刘现奇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申请书
一、申请人刘现奇于2103年在郑州市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发生工伤的事实清楚,具备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的条件
申请人于2013年9月到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南水北调荥阳段项目部工作,9月2日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同月河南省水利一局为申请人交纳工伤保险。2013年11月20日,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88号、(2018)豫019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2日做出的郑劳人仲字(2017)0603号仲裁裁决书均确认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已经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已经领取了经郑州市社保局核定的工伤医疗费66533.47元,上述判决书确认的理赔信息经在郑州市社保局工伤待遇处查询属实。同时上述判决书也确认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主张。申请人认为其具有主张上述两项工伤待遇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权利请求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认可。
二、申请人的请求未能得到理赔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请求社保局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予以维护
申请人从2013年发生工伤到2019年一直跟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申请人已经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申请人一直催促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向社保部门申报,申请人将理赔资料交至该单位,但是单位一直未能将待遇理赔到位。2019年初单位以缺少农民工参保花名册为由告知申请人目前工伤待遇无法理赔。后申请人多次前往高新区社保局核实申请人的理赔信息,但是各分局均无法查询到2013年申请人投保的信息。申请人经多方打听得知郑州市工伤待遇处为各区社保局分局的业务主管单位,让前往该部门查询。申请人前后三次到郑州市工伤待遇处查询方从其电脑处查询到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其中有申请人刘现奇的参保信息,同时还查询到2014年支付医疗费的理赔信息。申请人要求该部门为其出具的花名册盖章以便申请人前往分局进行理赔,但待遇处以无法盖章为由要求申请人前往汝河路办公区找当年的经办人员范立新。后申请人按照待遇处的要求到汝河路办公区找经办人,但多次前往未能找到范立新,后来在一次电话中告知其已调整工作岗位,目前已经不负责该项工作,让前往档案处调取参保信息。申请人便按照范立新的要求到档案处查询原始的参保资料,在档案室申请人发现河南省水利一局已经在2019年2月份前来查询,结果是没查询到,后申请人及档案处的三名工作人员一起查询2013年9月及10月的郑州市参保档案,但将档案处的该两月的档案全部查询后仍未找到2013年河南省水利一局的参保花名册。档案处的工作人员建议去待遇处查找2014年报销医疗费的档案,从中可以查询到参保的信息。于是申请人再次前往待遇处,但被告知2014年的理赔档案已经送至档案处,但对于何人何时送往未告知。申请人便再次来到档案处查找2014年的医保报销档案,但档案处没有关于申请人的任何报销医疗费的档案,后来申请人及档案处的工作人员又共同查询了按照项目类别归档的2012年到2018年郑州市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参保档案,但是仍未查询到河南省水利一局荥阳段的参保资料。在得知该结果后申请人第一时间前往待遇处沟通处理意见,后待遇处人员以无法解决为由建议申请人前往信访处反映情况。第二天申请人便来到汝河路信访处反映问题,但但信访处答复这个问题他们也协调不了,无法解决,待申请人欲再次前往待遇处,但被告知该处处长在外开会需要待领导回来后领导再行商议。申请人多次往返多个部门但是始终未能得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从上述过程来看,待遇处以缺少资料为由不予以理赔,而从档案处查询却查询不到有关申请人的任何档案,但上述原因及结果均不是因为申请人所导致。对于部门的档案保管不到位及工作交接发生的一系列问题不能让申请人来承担不利后果。何况申请人的理赔信息及参保信息也均能核实,对于具体情况应当具体分析,虽然社保系统中没有,但申请人的原始参保信息能从待遇处电脑中查询到,故申请人认为在理赔时应当灵活处理,而不能机械的要求必须提供参保花名册及参保证明才能予以理赔。申请人的诉求请有关部门及领导给与解决,维护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刘现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