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我家人2006年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一家汽修厂,工伤。现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请问我们怎么去处理,怎么才能够由工伤保险基金里面先行支付?
后附判决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1401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5307号
2016年10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受伤,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11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7]00301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潘文明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被告伤后在郑州大学住院11天,医疗费共计84450.57元。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6月6日作出郑劳鉴[2018]年1049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受伤之日起八个月,鉴定费用为600元。郑州市201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149元,月平均工资为5095.75元。被告受伤后未再上班。
2018年8月9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3日作出郑东劳人仲案字[2018]4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众之鑫公司与潘文明解除劳动关系;2、众之鑫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潘文明医疗费8445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95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489.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325772.57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