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家人2016年5月在河南众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2016年10月20日受伤,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11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7]00301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潘文明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6月6日作出郑劳鉴[2018]年1049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伤残等级为八级,2018年8月9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3日作出郑东劳人仲案字[2018]4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众之鑫公司与潘文明解除劳动关系;2、众之鑫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潘文明医疗费8445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95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489.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325772.57元。
现对方拒不支付。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现在我们怎么去申请现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