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称处)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讲课答辩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实施范围。讲课答辩的实施范围为中小学教师中级和高级职称的申报人员。
第二条 工作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讲课答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立足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坚持以德为先,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通过讲课答辩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评委会承办部门负责讲课答辩工作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时间要求。每名申报人员讲课答辩时间共15分钟,其中讲课10分钟,答辩5分钟。申报教育管理专业的人员,讲课5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五条 内容方法。申报人员按学科分城市学校、农村学校进行讲课答辩。参加讲课答辩的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四个学段,讲课的内容根据所教学段、课程版本,使用职称管理系统分学科随机抽取。答辩内容为中小学教师所应具备的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学科专业及相关知识,由评委根据申报人员所教学段、讲课答辩内容及应具备的相关知识随机提问。
第六条 组织程序。
(一)身份验证:申报人员到达考点后,由工作人员审核确认身份,并采用“人脸识别系统”验证,杜绝替考等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确定顺序:职称管理系统随机确定讲课答辩顺序,并由本人签字确认顺序。
(三)抽取内容:按照明确的顺序,根据工作岗位的相应学段,通过职称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申报学科的讲课题目。
(四)进行备课:根据抽取的讲课题目,在相应备课室进行备课,时间为15分钟。备课时不得携带教辅资料。
(五)讲课答辩:备课结束后,在工作人员引领下,应试人员到相应讲课答辩室,按确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讲课答辩。
(六)公布成绩:评委会结束后,讲课答辩成绩通过职称管理系统通知本人,确保申报人员知情权。
第七条 考场设置。根据讲课答辩工作需要设置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服务室等专用场所,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相互隔离,避免相互影响。
第八条 专家评委。讲课答辩评委从河南省职称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实行异地交流,每考场评委不少于3人,其中设主考评委1人。评委须对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成绩认真负责,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九条 工作人员。讲课答辩承办部门应为讲课答辩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串岗,未经允许不得相互接触。
第十条 评分及成绩应用。每个应试人员讲课答辩结束后评委当场进行评分。讲课答辩总分100分,其中讲课70分,答辩30分(申报教育管理专业的人员讲课30分,答辩70分)。
每个考场讲课答辩结束后,所在考场各评委及时将参评人员成绩录入河南省职称管理系统。最终成绩按“优秀(85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良好(75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满60分)”四档评议。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学科分城市学校、农村学校分别排序。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合格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60分以下人员直接淘汰。
第十一条 回避。参与讲课答辩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试者有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监督。讲课答辩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设置监督员。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讲课答辩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与应试者单独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向评委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
考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讲课答辩结束后有关音频、视频资料应封存备查。
第十三条 违纪处理。应试者违反讲课答辩工作纪律的取消讲课答辩资格,有严重违纪行为者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讲课答辩评委及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讲课答辩工作组织单位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