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称处)
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总 则
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河南省、郑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市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的工程技术、技能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三、本标准中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级职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为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采取考核认定的评价方式,须同时具备必备条件、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用人单位按照初级职称评价标准及岗位要求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按程序报当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须同时具备相应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博士学历学位考核认定中级职称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2. 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3. 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技术员职称
中专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参加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且聘任满2年或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
(4)具备中专学历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且聘任满3年或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3. 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4)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5)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6)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7)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8)绿色通道申报政策:25岁以下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①参与完成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研发项目,项目已通过验收。
②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获奖人员。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银牌、铜牌(含指导教练)的高技能人才。
④国家级工程奖、省级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五大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的项目参与人员。
二、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 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 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 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从事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岩土工程、城乡规划、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测绘、风景园林、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等与科研、勘察、设计、规划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2)参与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3)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
(4)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5)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三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部门组织鉴定。
(6)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土木工程、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市政公用工程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2)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监理)。
(3)参与完成过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监理)。
(4)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三项以上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5)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等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2)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3)参与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招标文件的编制。
(4)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
(三)业绩与成果,符合1至3条中的一条以上或4至18条中的三条以上:
1.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 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以上。
3. 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一等奖一项以上。
4. 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二项)。
5. 获得省辖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或省辖市(厅)级以上优质结构工程奖二项以上。
6. 参与编写行业、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导则、团体标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 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一项以上,通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8. 经省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完成人。
9.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二项以上。
10. 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一项以上。
11.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推广应用三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或撰写省级以上工法一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1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十五名),完成一项企业自主研发科研课题,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 作为各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一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14. 作为各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二项小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15. 编写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操作手册、施工方案一项以上。(本条仅适用于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16. 作为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一项以上。
17.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荣誉。
18. 获得规范组织评选的质量管理小组成果(QC)省级二等成果以上、市级一等成果以上。
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1至3的两条或所有条件中的四条以上。
附 则
一、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项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三、国家级工程类奖项、省级工程类奖项以功勋荣誉表彰部门清理优化后的奖项为准,清理优化前的有关奖项(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66号)执行)仍然有效。(具体奖项认定由年度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
五、各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人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验收”“鉴定”“批复”“采纳”,须提交相应文件。
六、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指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或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准。
七、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以建设部文件(建市函〔2004〕56号及建市〔2004〕85号)规定的为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八、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九、本标准所称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正式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培训教材、技术手册。
十、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有关政策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印发